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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會 |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中華民國隱形矯正學會章程
內政部 104 月 9 月 17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66687 號函准于備查
內政部 113 年 6 月台內團字第 1130283785 號函淮予備查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華民國隱形矯正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Taiwan Association of Aligner Orthodontics 簡稱為TAAO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提供一個學術性討論隱形矯正之入口。結合全國有志牙醫師共同提升隱形矯正學術之研究訓練與醫療品質, 並促進國際間隱形齒顎矯正學術之交流。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隱形矯正學術之讀書會、研討會及學術演講,促進會員在隱形矯正學術理論
    和實務技術上之精進。
    二、推廣一般牙醫師對於隱形矯正學術的正確參與。
    三、引進隱形矯正學術最新技術相關資訊及器械材料。
    四、隱形矯正相關刊物的發行,服務會員,幫助推廣民眾對隱形矯正學術之認識。
    五、加強會員間之聯繫、溝通與交流。
    六、隱形齒顎矯正專家醫師之輔導、培訓及建立專家認證機構。
    七、做為台灣與國際相關隱形矯正學術單位之交流平台。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入會資格:
    一、國內一般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牙醫師資格,目前正從事臨床相關矯正治療工作或研究者。
    二、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的工作團體或個人。
    三、國外榮譽會員:在國際社會積極協助本會參與、並有具體事蹟且貢獻卓著者。若發生傷害本會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國外榮譽會員之資格。
    四、名譽會員:凡對隱形矯正學術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的團體或個人。
    五、學生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所,口腔醫學院所之牙醫系學生、研究生及訓練機構受訓醫師,經理事會通過者。畢業或結訓學生會員資格即自動消失。
    六、國際會員:凡具有國外牙醫師資格、國外矯正學會會員或牙科學會會員,具有良好道德規範者得申請為國際會員。若發生傷害本會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國際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具有下列權利:
    一、國內一般會員:

    1.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其他類別會員並無此項權利。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研討會之權利。

    3.主持或參與本會年會之學術討論會之論文發表、臨床示範、桌面展示或講評之權利。獲得本會各種贈閱出版品的權利。

    4.得申請參加專科醫師認證之資格。

    二、贊助會員、國外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國際會員:

    1..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研討會之權利。主持或參與本會年會之學術討論會之論文發表、臨床示範、桌面展示或講評之權利。

    2.獲得本會各種贈閱出版品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之決議案。
    二、國內一般會員、贊助會員、學生學員、國際會員需繳納年度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擔任本會所付託之任務。
    四、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學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符合第十條之情事者,即為喪失會員資格並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十五條
    本會之理事會互選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會務,並為加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若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則由理事互推一人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其他聘雇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令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聘雇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兼任。聘雇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通過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務之處分。
    七、通過重要議案。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理事長。
    四、召集各委員會之委員、小組之組員並選出主委、組長。
    五、擬訂及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二、常務監事之選舉、罷免。
    三、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之執行。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五、議決監事之辭職。
    六、監察本會財務與財產。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署名請求時召集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須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須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1.國內一般會員:凡具有國內外牙醫師資格,目前正從事臨床相關矯正治療工作或研究者者之入會費為新臺幣三仟元,常年會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2.學生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所,口腔醫學院所之牙醫系學生、研究生及訓練機構受訓醫師,經理事會通過者免入會費,常年會費為新臺幣一仟元。

    3.國際會員:凡具有國外牙醫師資格、國外矯正學會會員或牙科學會會員之國際會員,入會費為新臺幣三仟元,常年會費為新臺幣四仟元。

    二、自由捐款。
    三、補助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前條之一、款由理事會決議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徵收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停會、退會及停權
    第三十五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六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選。
    第三十九條
    會員需先繳清所積欠之會費,始得申請復會。
  •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或由理事長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7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4年3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4040854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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